
申请执行人龙XXXX等28人与被执行人重庆XX建筑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,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,确定重庆XX建筑公司支付龙XXXX等28人20余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被执行人重庆XX建筑公司一直未自觉履行义务,龙XXXX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荣昌县人民法院查明重庆XX建筑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,仅有缴纳于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资保障金9万余元。该院遂将上述工资保证金裁定扣留。
另查明,上述缴纳于荣昌建委的工资保障金皆系以重庆XX建筑公司的名义缴纳,但是缴纳的时候是按照不同的项目缴纳的。上述项目的缴纳系该公司其他项目 负责人缴纳的,本案申请执行人所建筑的工程工资保证金已经领取。
【分歧】
在执行过程中,合议庭对能否提取上述执行款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,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,民工对自己所修建的项目缴纳的保障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,其权利应当优先于其他工程工人的工资,因此只有在确保上述项目完全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才能提取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根据民诉法的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。因此,建委应当无条件的将该款提取到法院。
【评析】
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。
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:A项目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是否可以用来